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7604民初5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区***村。
被告: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内蒙古赤峰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6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