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28民初2945号
原告:***,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融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