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548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6221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