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103执9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58号701室J19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2号嘉和南湖之都11层1101号。
法定代表人:费慧。
被执行人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沙井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
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03民初390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民终9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做出(2019)桂0103执933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黄郁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