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通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湖市通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2民初420号 原告:***,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通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虹彩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41025280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平湖市通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