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4民初169号
原告:**市源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市北街城北村二砖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红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源和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源和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源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源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市源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