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1324财保26号
申请人喀左县大营子鑫达商砼搅拌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盘锦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喀左县交通局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的工程款4530334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喀左县交通局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盘锦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4530334元。如需支付,须经本院许可并将价款交本院提存。
查封担保财产:申请人喀左县大营子鑫达商砼搅拌有限公司所有的辽N×××**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担保人齐志刚所有的湘A×××**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担保人齐志刚与担保人高金玲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处[所有权证号:辽(2020)喀左县不动产权第20200003279号];担保人齐凡所有的房屋一处[所有权证号:辽(2020)喀左县不动产权第2015007296号];担保人毕来财与担保人高金苹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处[所有权证号:辽(2020)喀左县不动产权第2015008466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铁军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