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南阳XX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1391民初4122号 原告:南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XX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南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南阳XX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完整的卓越·漫香湖项目高压配电工程施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设备及电缆合格证及出厂试验报告等符合高压配电工程竣工验收要求的全部施工资料;(详见清单)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1月29日签订了卓越·漫香湖项目《10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卓越·漫香湖项目高压配电工程的施工任务。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完成施工合同的情况下,中途退场,致使原告对案涉工程进行重新招标,后工程由第三方施工完工,因涉及整体项目的竣工验收,需被告提交施工资料,但被告经多次催要,至今未提交施工资料,根据法律规定;交付工程资料本身为承包方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3.0.5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3.1规定:“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即便是双方未就施工资料交付按照合同范本签订合同,但法院基于施工图纸涉及的公共财产性、安全性等公共利益考虑,也应认定交付工程资料为建设施工合同的附随义务,判决承包方应当履行。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解除均不能免除承包方的交付义务。其次,原告要求交付工程资料的目的是为了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该项目涉及近千户业主的切身利益,所以原告请求被告按照竣工验收资料备案的标准向原告移交施工资料,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南阳XX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的要求,将案涉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应由其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交付给原告南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XX公司辩称,一、原告诉请“被告向其交付完整的卓越漫香湖项目高压配电工程施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设备及电缆合格证及出厂试验报告等符合高压配电工程竣工验收要求的全部施工资料”的诉讼请求,无相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1、本案施工合同约定的配电工程,原告并未让被告施工完毕,属未完工工程,被告已施工的部分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更不存在所谓“竣工验收资料”之说;2、施工图纸是原告委托第三方设计、制作,合同也约定施工图纸有原告提供,原告诉请让被告提供该施工图纸无任何依据;3、双方施工合同并未约定被告需向原告交付施工资料,且本案施工合同原告不让被告施工完毕,被告仅施工部分工程,不是竣工工程,不满足竣工验收的条件,原告主张交付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施工资料,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支付施工合同价款是原告的主要合同义务,应优先于合同附随义务,原告在未支付全部工程款的前提下,被告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5、原告主张的理由不是法律规定,无任何法律规定施工方需向发包方交付未施工完毕、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施工资料。补充一下,原告提交资料清单是原告单方制作,具体需提交哪些设备需双方现场核实,不是原告自制清单来确认的。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被告的举证本院确认其真实性,本院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及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根据法庭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签订《1O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XX公司施工卓越漫香湖项目的高压配电工程,本合同为可调价合同,包工、包料、包安装、包验收及后期维护。暂定工程总合同价款1680.00万元(工程总合同价款以最终结算为准)。案涉工程因故未施工完毕,XX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退场。2024年6月25日经双方结算出具《工程结算确认单》,载明“工程项目及名称:卓越漫香湖10KV配电工程,合同金额:8600000.00,双方确认金额:5016337.61,已付金额:1500000,剩余金额:3516337.61,备注:该合同金额包含一期二期全部工程,因二期工程甲方暂缓实施,对已完成一期工程量经双方工程造价人员现场核对后,最终确认5016337.61元”。2024年3月7日,XX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本院于2024年9月3日出具(2024)豫1391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南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阳XX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16337.61元。2024年11月28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豫13民终552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另查明,2024年12月21日,被告XX公司对原告提交的施工资料清单核实后回复:一、公共配电室:商业1#变压器;居民配电室:7#变压器、1#变压器、5#变压器、3#变压器。该部分设备的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因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XX公司不能按时支付设备款,导致设备供应商暂不提供该部分设备的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原件,XX公司暂无法移交该部分材料;二、其它设备的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存在遗失和不完整问题,XX公司现仍在查找和整理中,暂不具备移交条件。 以上事实,有《10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确认单》等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XX公司交付相应设备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应施工资料系合同附属义务,其应当交付其已施工部分相应的施工资料。因双方并未对交付施工资料与支付工程款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明确约定,故被告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XX公司应当就案涉项目其已完成施工部分向XX公司交付相应设备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等用于竣工验收的施工资料,故对原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交付施工资料内容,被告XX公司对原告提交的清单所列资料内容并未提出异议,故应当以原告提交的资料移交清单内容为准(清单详见本判决附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阳XX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南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其施工的卓越漫香湖10KV配电工程的设备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证书等施工资料(资料清单参考附件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阳XX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