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21民初5208号之一
原告:嘉兴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经济开发区。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原告嘉兴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嘉兴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保全费421元,由原告嘉兴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