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湘之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0226民初10号 原告: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6MA5******8W。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09G。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通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原告已预交3214元,本院应退回原告2751.5元),由原告广西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