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691执19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通永泰宝嘉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永泰宝嘉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宝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22)苏0691民初23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永泰宝嘉公司应分期返还建工集团公司预付款合计965724.24元,给付保全保险费3000元,如永泰宝嘉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定足额履行,建工集团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192000元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因永泰宝嘉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建工集团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市通州区××镇××社区××桥××组不动产(查封期限于2028年5月7日届满)。2025年5月8日,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永泰宝嘉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前将本案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履行期限较长的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4)苏0691执191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全面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时效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保全及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