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2民初10794号
原告:江苏某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某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