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91民初1438号
原告:南通天润厨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丁涧店村24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段家坝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天润厨卫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2025年4月28日,原告南通天润厨卫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天润厨卫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天润厨卫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