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2民初3376号
原告:南京某某体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某某体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某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02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