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延明体育实业有限公司

伊春市体育局、南京延明体育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17民初686号
原告:伊春市体育局,住伊春市伊美区透笼山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700755349761B。
负责人:管志鑫,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福,系黑龙江新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延明体育实业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凉门大街39号中海大厦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兆和,职务经理。
原告伊春市体育局与被告南京延明体育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伊春市体育局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伊春市体育局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