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3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超,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该公司法务合约部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延明体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凉门大街39号中海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陈兆和,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莹、谢芸芸,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延明体育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倩
审 判 员 王 纪
审 判 员 陈 铮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建东
书 记 员 李 颖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