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0702民初5730号之一
原告:广西湘永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钦州港经开区口岸联检大楼6楼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4MA5QJUXM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邦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杨新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730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湘永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湘永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湘永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湘永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03元,由原告广西湘永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