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海盐山水文旅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424执50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甲。
被执行人:乙。
被执行人:丙。
本院在执行甲与乙、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4)浙0424民初3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乙、丙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302140.3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5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乙、丙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乙、丙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丙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另查明,本院已于2026年3月21日受理了甲对乙的破产清算申请。截至2026年5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金额1302140.3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乙、丙拒不履行,本院已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乙、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浙0424执50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