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24民初586号
原告:南京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某(该公司职工),女,1991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xxx体育发展(泗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该公司职工),男,1992年5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南京xx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x体育发展(泗洪)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南京xx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xx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卜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