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6民初426号
原告:南京洛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洛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洛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洛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洛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洛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