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2民初5349号
原告:江苏钟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某,该公司股东。
被告:南京凌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钟某公司与被告南京凌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