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9169号之一
原告:淮安启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266号5号楼3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QX6A61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雨花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3055235X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受理了原告淮安启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