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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070号 申请人: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8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14593831.38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8元()。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 2022011310709132010473055235916101332206166242022083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