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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启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雨花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启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266号5号楼32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启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2)苏0812民初9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承包人为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分包人为淮安启升科技有限公司,第20.1条管辖条款明确约定,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承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并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案涉主体工程实际也并非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故依照法律规定,为节约贵院的司法资源,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淮安启升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淮安启升科技有限公司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等初步证据来看,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案件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主体工程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罗 锐 审 判 员 王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