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03民初569号
原告:***亿梯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山口小组。
法定代表人: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贵东,广东商达(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聪,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1。
原告***亿梯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亿梯电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亿梯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智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许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