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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大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81民初189号之一
原告:宁夏新大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传钊,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宁夏昌泽建设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甘肃省环县。
被告:***,男,1976年2月6日出生,宁夏昌泽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宁夏昌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昌泽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壬甲,系宁夏昌泽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凌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雨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新大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昌泽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凌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宁夏新大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新大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新大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33元,减半收取5216.5元,保全费3836元,合计9052.5元,由原告宁夏新大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彩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