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604执1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67292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忠信路179号3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6031970********。
被执行人:广州市珠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东沙大道紫东街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581859744K。
法定代表人:***。
一、裁判情况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珠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粤0604民初548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3年10月11日生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广州市珠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270000元。若***清偿购房款,则相应免除其对广州市珠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等额债务;二、驳回原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1元,被告***、广州市珠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119元。
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5100元。
二、对财产的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冻结***名下财付通账户085e9858e1c5ced783fe9a724@wx.tenpay.com,冻结日期为2024年3月18日至2025年3月17日,该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9.5元,实控金额小,本院不予扣划;
2.扣划广州市珠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账户81109010123********_000001内存款2502.11元,退本案执行费;
3.于2024年2月19日轮候查封***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下路20号B座2901房【粤(2021)佛禅不动产权第0092304号】,本院无处置权。本院已发函天河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轮候查封不动产的,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三年,如需申请续封(查封、扣押、冻结),请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将续封申请书面送达本院。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
此外,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点对点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对主体的惩戒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粤0604执10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尚未清偿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