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4民初14709号
原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67292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第三人:广州市珠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沙大道紫东街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581859744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广州市珠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