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786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华都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832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67292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与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华美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华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元,由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