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1237号
原告:江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珂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