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4执3213号
申请执行人:巩留县泰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巩留县七十三团金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4396186218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40106206J。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巩留县泰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104民初4214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案款标的129609.79元,执行费184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