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基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铭基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河南乐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3997号
申请执行人铭基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元辰鑫大厦E2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钢,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乐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8号楼12层65号。
法定代表人贾振朋。
关于铭基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乐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9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3月3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乐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向河南乐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4月向河南乐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院接受询问,汇报财产情况;
四、本院于2020年5月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乐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乐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5月18日两次进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乐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20年7月24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