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基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铭基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2民初44550号之一
申请人:铭基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元辰鑫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北,住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div>
法定代表人:白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越洋,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彬炎,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铭基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基电子公司)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铭基电子公司以被申请人人保投资公司有转移财产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该案已审理完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2民终5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被申请人人保投资公司按照判决书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申请人铭基电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铭基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姚岚
书 记 员 王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