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民申31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茂名市经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茂名市官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川省资阳市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的哥哥),住广**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住**川省中江县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住**川省资阳市乐**县至县。
再审申请人茂名市经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茂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茂中法民二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茂公司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范围内受伤,其受伤根本与我司无关;2.我司与被申请人***、***之间是承包关系,该承包关系是否合法并不能成为我司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而***是***、***自行招用的工人,两者是雇佣关系,与我司无关;3.我司与***之间没有任何处理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经茂公司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根据经茂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仍然是经茂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茂公司主张《协议书》是经茂公司与***、***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经查,《协议书》共七页,其中第七页有***的签名,没有***的签名。按编号共有十五项内容,但该《协议书》欠缺其中的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项内容。在行文上存在瑕疵,内容出现缺页,前后矛盾的情况。且,经茂公司每月直接向***、***、***、***等人支付工资,与《协议书》显示的工程劳务发包给***、***两人的内容不符。在经茂公司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对《协议书》不予采信,对经茂公司主张的存在承包关系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根据一、二审查明,***于2014年9月跟随所在施工队,到茂名市茂港区小良镇桥头村施工。工作中,意外触电并从约6米高的操作平台上跌落摔伤。而小良镇那房头台区低压架空线路大修、桥头台区低压架空线路大修、三丘田村台区低压架空线路大修、农具厂台区低压架空线路大修项目的施工工程属于经茂公司承包经营的项目,***以经茂公司配电二班人员的身份作为工作班成员参加了以上四个项目工程的施工工作,***提供的劳动属经茂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经茂公司与***之间的关系同时具备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三种情形,二审判决认定***与经茂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经茂公司以没有向***支付工资报酬等为由,主张经茂公司与***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茂名市经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