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经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茂名市经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904民初370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理人:***,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理人:***,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代理人:***,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茂名市经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人民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茂名市经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