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经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茂名市经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904民初370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理人:***,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理人:***,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代理人:*开信,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茂名市经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蒋媛。
委托代理人:**、曾诗涵,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代理人:苏逢春、***,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鹏诉被告茂名市经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