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广州市某甲投资有限公司、茂名某某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民终17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某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茂名某某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某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原审被告:广州市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上诉人广州市某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茂名某某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某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广州市某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5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经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茂名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某甲公司上诉请求: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丽佰嘉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茂名某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241545元(但无需向茂名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事实与理由:1.茂名某某公司未依约办理质量保修期验收手续及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手续,案涉工程质量保证金尚未满足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故广州某甲公司此前未支付质量保证金241545元符合案涉合同约定,茂名某某公司主张广州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缺乏合同及事实依据。根据案涉合同第8.6条约定,剩余余款5%的结算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质保金,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另根据案涉合同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条约定,保修期满后,茂名某某公司可申请办理保修期满验收手续并提交相应资料;保修期满验收手续完成后,茂名某某公司申请办理质保金返还并提供相应资料;在质保金返还申请手续完成,双方无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截止目前,茂名某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广州某甲公司申请办理保修期满验收手续及质保金返还申请手续,不满足案涉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付款条件,广州某甲公司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有权暂不付款,且不视为违约。一审判决广州某甲公司需承担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且与事实情况不符,有违公平原则。2.一审判决的违约金起算日期及计算标准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茂名某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且一审判决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如上所述,广州某甲公司基于茂名某某公司未按照合同办理约定质量保修期验收手续及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手续,故未支付质保金,不存在过错。即便法院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茂名某某公司资金成本,也应从茂名某某公司起诉之日开始起算违约金。另一方面,茂名某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判决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作为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 茂名某某公司辩称:坚持一审庭审意见,请求法院驳回丽佰嘉公司的上诉请求。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二审未到庭发表陈述意见。 茂名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广州某甲公司向茂名某某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241545元;2.广州某甲公司向茂名某某公司支付逾期返还质保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以24154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广州某甲公司、广州某乙公司与广州某甲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广州某甲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茂名某某公司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建筑装饰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016年4月5日,茂名某某公司(承包方)与广州某甲公司(发包方)签订《时代长岛(广州南)二期项目燃气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时代长岛(广州南)二期项目燃气工程;2.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地块;3.工程承包内容;3.1.按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招标答疑会议纪要及甲方要求结合现场具体情况完成以下内容:1)时代长岛(广州南)二期项目燃气工程共1464户,承包管道燃气到各用气接驳点及燃气表的安装。2)时代长岛(广州南)二期项目燃气工程监理。3)时代长岛(广州南)二期项目燃气工程设计。4.1本合同乙方以总价包干形式承包,包干总价包人工、包材料、包运输、包清理、包机械、包施工、包调试、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材料或成品检验检测、包通过验收及点火成功、包保修、包施工用水电、包管理费及措施费、包利润及税金等一切费用。7.合同包干总价为4831200.00元。8.1地管安装完成到50%后15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承包价20%的工程款。8.2户内管安装完成到50%后15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承包价20%的工程款。8.3地管全部安装完毕后15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承包价20%的工程款。8.4户内管全部安装完毕后15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承包价20%的工程款。8.5燃气工程全部完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通气点火及燃气工程结算完成后15天内,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至工程结算总造价95%的工程款。8.6剩余余款5%的结算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质保金,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8.7每次收取款项前,乙方须按当次收款全额为甲方开具并交付合法有效、税率为3%的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可延期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9.1.因甲方原因而导致逾期付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银行同期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合同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一、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项目燃气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二、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甲方颁发的《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之日起算。双方根据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包括台风、暴雨等自然条件下的影响)为5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5)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6)园林建筑及水电安装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2年。如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保修期与前款约定不一致的,按较长期限执行。如有国家或当地政府相关规定的保修期与前款约定不一致的,按较长期限执行。5.1质量保修期满验收手续完成后,乙方单位方可申请办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手续完成、双方无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乙方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前,须按应退质量保证金全额为甲方开具并交付合法有效、税率为3%的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可延期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5.2质量保修期满验收手续办理。保修期满后,乙方单位向甲方申请办理保修期满验收手续。申请办理时,乙方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1)工程结算书(双方签字盖章版)复印件(加盖公章);2)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或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签字审核版)复印件(加盖公章);3)工程保修期满验收移交确认函(见工程质量保修书附录1,签字审核版(加盖公章);4)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5.3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手续办理。工程保修期满验收手续完成后,乙方单位向甲方申请办理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办理时,乙方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1)工程保修期满验收移交确认函(见工程质量保修书附录1,签字审核版加盖公章);2)质量保证金用款申请表(见工程质量保修书附录2,签字审核版加盖公章);3)指定付款函(加盖公章);4)质保期内的质量保证金扣款台帐(如有违约扣款)(加盖公章);5)工程结算书(双方签字盖章版)复印件(加盖公章);6)有效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加盖发票章);7)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茂名某某公司与广州某甲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签订两份《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涉案**栋**内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2年,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于2018年5月11日签订两份《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涉案**栋**内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2年,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等。 茂名某某公司与广州某甲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涉案工程于2017年8月7日开工,其中7-14栋工程于2018年1月24日经四方验收合格,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于同日由广州某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完工;15-17栋工程于2018年5月11日经四方验收合格,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于2018年6月7日由广州某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完工;涉案工程于2018年6月7日书面交付广州某甲公司使用。 2018年7月19日,茂名某某公司与广州某甲公司签订《工程结算书》,确认工程结算造价4830900元。茂名某某公司已于2018年9月27日前向广州某甲公司开具合计金额为4830900元的发票。 为证明茂名某某公司有向广州某甲公司主张过质保金,茂名某某公司提供其项目经理***(微信号:***22)与广州某甲公司的项目经理***(微信号:***20)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广州某甲公司的经理***(微信号:***85)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月5日,***:“……我用茂名安装做的时代长岛的退质保金24万多,已打报告,全给***了,能否协调装进转付房款”,并发送两张时代中国供应链平台上的两张截图。2023年3月10日,***发送一份未付款明细表,显示广州某甲公司尚欠涉案工程款241545元。***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3月25日,***:“……2.南沙时代长岛质保金25万元已到期一年了未付……”2021年7月1日,***:“时代长岛燃气项目质保金25万已到期1年半了,可以帮忙协调支付吗?……”***:“收到”。2021年7月19日,***:“时代长岛燃气项目质保金25万已到期1年半了,可以帮忙协调支付吗?”***:“这个月解决不了,下个月来逐步解决。”2021年12月26日,***:“南沙时代长岛燃气项目的质保金25万元……已发律师函了没人理,又不对接……”2022年3月31日,***:“南沙时代长期燃气项目质保金25万,已到期2年未付又没有人管……”***:“收到”。 一审另查明,广州某甲公司于2008年10月29日成立,2017年10月19日,股东由广州某甲公司及案外人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某甲公司;2022年5月17日,股东由广州某甲公司变更为广州某乙公司;2023年10月9日,股东由广州某乙公司变更为广州某乙公司、广州市某丙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5年度报告显示,广州某甲公司的认缴出资时间是2015年8月13日,认缴出资额为21420万元,实缴出资额为21420万元,实缴出资时间为2015年8月13日;2017年度报告显示,广州某甲公司认缴出资额为357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15年8月13日,实缴出资额35700万元,实缴出资时间2015年8月13日;2022年度报告显示,广州某乙公司认缴出资额357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58年12月31日,实缴出资额35700万元,实缴出资时间2015年8月13日。 为证明广州某甲公司与股东财务不存在混同,广州某甲公司提供广州某甲公司2020年至2022年《审计报告》,广州某甲公司提供广州某甲公司2020年至2022年《审计报告》。 一审诉讼过程中,茂名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2024)粤0115民初277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广州某甲公司、广州某甲公司、广州某乙公司名下价值273530.59元的财产。为此,茂名某某公司支付保全费1888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茂名某某公司与广州某甲公司签订的《时代长岛(广州南)二期项目燃气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茂名某某公司与广州某甲公司确认质保期从2018年6月7日起算,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质保期为2年,故2020年6月7日质保期满。广州某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质保期内需要扣款的质量问题,现茂名某某公司要求广州某甲公司支付质保金241545元(4830900元×5%),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茂名某某公司曾通过微信多次向广州某甲公司追讨上述质保金,故对广州某甲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主张上述质保金超出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手续完成、双方无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向广州某甲公司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故广州某甲公司应在2020年7月20日前支付质保金,但其至今未能支付上述款项,应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照LPR支付违约金,对茂名某某公司主张超过上述认定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广州某乙公司与广州某甲公司的连带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广州某甲公司原为一人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19日起股东为广州某甲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股东变更为广州某乙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股东变更为广州某乙公司、广州市某丙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某甲公司的债务产生于广州某甲公司担任持股期间,至广州某乙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持股期间仍未清偿,该两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应当对广州某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种连带责任并不因为股权的转让而消灭。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市某甲投资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茂名某某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2415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4154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广州市某乙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州市某甲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茂名某某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01.5元、保全费1888元,由广州市某甲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某乙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广州某乙公司的上诉,本院评析如下: 广州某乙公司上诉认为茂名某某公司未依约办理质量保修期验收手续及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手续,质量保证金未满足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一审判决的违约金起算日期及计算标准缺乏依据。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的质保期已经届满,茂名某某公司已经按照工程结算款4830900元开具相应的发票,广州某乙公司亦无证据显示质量保证金需要扣款的情形。双方合同虽然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需要办理相应的申请手续,但是茂名某某公司曾经找广州某乙公司通过微信主张过质量保证金,从2021年1月份持续主张至2022年3月份,广州某乙公司的人员只是表示“收到”“这个月解决不了,下个月来逐步解决”等,而并没有表示茂名某某公司未办理齐相应的申请手续,可见广州某乙公司存在怠于履行返还质量保证金的义务。因此,广州某乙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质量保证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系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并不存在过高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判决广州某乙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及违约金,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广州某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诉人广州市某甲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茂名某某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2415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4154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审被告广州市某乙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上诉人广州市某甲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被上诉人茂名某某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1.5元、保全费1888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某甲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某乙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49.82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某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