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302民初12601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被告: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大道西南岭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