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068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