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市区水工程管理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民特93号 申请人: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街道新新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市区水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街道连云港市海州区学院北路10号水利科技档案馆6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市区水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区水工程管理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了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水利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22)连仲字第0451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根据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仲裁案件,才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市区水工程管理处申请仲裁时诉请租金及违约金金额高达615971元,不应适用简易程序,不应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本案社会影响较大,如处理不慎极易影响社会稳定,且仲裁周期长达18个月,应当使用普通程序,而连云港仲裁委员会罔顾上述情形以及申请人提出的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的申请,执意适用简易程序,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本案中,案涉土地上目前有建筑物3万余平方米,租赁商户近200户,本案裁决结果涉及到众多主体切身利益,存在重大社会影响,必将引发群体性事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仲裁。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提交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申请,但连云港仲裁委员会未给申请人任何形式的答复,在裁决书中也未予以回应。根据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庭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的需要延长的,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20日受理本案,于2024年3月12日作出仲裁裁决,期间历时539日,远超出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也远超“可以适当延长”范畴。综上所述,本案属于案情疑难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在辖区内有较大影响、可能会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即使适用简易程序,也应转为普通程序。连云港仲裁委员视上述情形于不顾,无视申请人的程序转换申请,连云港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市区水工程管理处辩称,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不存在简易程序必须是20万以下的规定,该事实与理由不成立。本案仲裁庭审理是否超期裁决,应从仲裁卷宗中查阅是否有依仲裁规则和仲裁法规定报批延长审限的手续,即使存在超期裁决情形,该情形也不符合法定撤销仲裁裁决几种情形之一。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水利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1.2023年10月24日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申请人要求将本案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但对于该申请,仲裁庭未予任何答复。在仲裁裁决中,也未作出任何说明,说明本案程序存在问题;2.(2022)连仲字第0451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1份,从该裁决书可以明显看出,申请人于提出申请后2022年9月20日受理本案,而本案裁决书落款日期是2024年3月12日,按照连云港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易程序要求60日内作出裁决,严重超期,属于违法。 被申请人市区水工程管理处质证意见:证据1是否向仲裁庭提交由法庭核实,因当庭申请人没有提交仲裁庭庭审笔录或向仲裁庭送交该申请书由仲裁庭接收的证据予以佐证。即使该证据真实也向仲裁庭提交,但根据申请人所举证据2第2页可以看出,仲裁庭最后一次庭审时间是2023年9月12日,此后无庭审。这表明2023年9月12日仲裁庭已经闭庭。闭庭后,申请人提交要求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符合仲裁庭变更审理程序规定;对证据2的证据三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证意见:对水利公司提交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无法实现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查查明: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3月12日受理了市区水工程管理处与水利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市区水工程管理处在该案中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市区水工程管理处与水利公司解除高渠道(解放东路铁路桥段)土地出租合同,水利公司同时支付合同土地租金及违约金615971元;2.仲裁费由水利公司承担。在仲裁过程中,市区水工程管理处于2022年11月7日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递交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称:因申请仲裁立案到仲裁开庭期间继续计算租金及违约金,增加在此期间的租金及违约金,将原本的租金及违约金共计615971元变更为642491.94元。市区水工程管理处申请仲裁后,市区水工程管理处就涉案土地有新的变动,需要收回。特变更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解除市区水工程管理处与水利公司《高渠道(解放东路铁路桥段)土地出租合同》;2.水利公司支付合同土地租金及违约金642491.94元;3.水利公司自行拆除所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并依约交还所承租场地;4.从水利公司违约之日起,其承租场地上所有安全生产工作及信访事项均由水利公司负责,与其无关。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3月12日作出了案涉(2022)连仲字第0451号裁决书,裁决:一、解除市区水工程管理处与水利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签订的《高渠道(解放东路铁路桥段)土地出租合同》;二、水利公司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区水工程管理处支付租金540334.95元、违约金97421.94元,共计637756.89元;三、水利公司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自行拆除所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并向市区水工程管理处交还所租场地;四、驳回市区水工程管理处其他仲裁申请。仲裁费用18526元(申请人已预交),由市区水工程管理处承担2137元,水利公司承担16389元,水利公司承担的部分仲裁费用于履行上述裁决时一并向市区水工程管理处支付。 现水利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22)连仲字第0451号裁决书。 关于水利公司提出连云港仲裁委员会未就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构成程序违法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水利公司主张根据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易程序争议金额应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主张,据此认为仲裁程序程序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水利公司并未举证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未依法通知该案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虽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水利公司另于2023年10月24日提交过要求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请求,但案件是否重大疑难复杂,是否需要进行程序转换,仲裁庭有权结合案涉法律关系、标的金额等因素,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依法决定是否转换,此亦属于仲裁庭的职权范围,仲裁庭未予转换简易程序为普通程序,不构成程序违法的事由。关于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超期审理的问题。本院认为,《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2个月内(不包括鉴定期间、公告期间、处理管辖权异议期间以及和解、调解期间)作出裁决”。本院认为,虽然连云港仲裁委员会自组成仲裁庭至作出案涉仲裁裁决超出了2个月期限,但《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八条还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独任仲裁员提请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故水利公司以连云港仲裁委员会未在2个月内作出超期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销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22)连仲字第0451号裁决书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