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川17行终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清溪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达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汉兴大道南段57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上诉人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达州市达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4)川1702行初1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原审第三人***与相关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