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3615号
申请人: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5118A,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清溪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军,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博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56608484T,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E7(国际金融街1号)楼1单元39层10号【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田伟岐。
申请人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博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博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38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2338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博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38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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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