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882民初718号 原告:***,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广**省雷州市。 被告:***,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广**省雷州市市。 被告: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雷州市新城街道新城社区显春**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雷州市东里镇东寮村民委员会谢宅村民小组。 负责人:***,村民小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及第三人雷州市东里镇东寮村民委员会谢宅村民小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庭外协商处理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