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302民初8848号
原告:陆某某,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厦门建发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锦宸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宿迁浩富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厦门建发某某有限公司、锦宸某某有限公司、宿迁浩富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2025年2月24日,原告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陆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4元,由原告陆某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