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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厦门建发某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302民初8848号 原告:陆某某,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厦门建发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锦宸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宿迁浩富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厦门建发某某有限公司、锦宸某某有限公司、宿迁浩富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2025年2月24日,原告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陆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4元,由原告陆某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