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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4民初8783号 申请人:锦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 申请人锦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99911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其他财产。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公司银行存款3499911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