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财保207号
申请人:徐州某轨道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姜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州某轨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2月20日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