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01民初4979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竞和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某,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女,汉族,某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与被告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2025年9月2日,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703.86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