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822执11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址: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址: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址: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址: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址: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被执行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通扬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405××××028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以26006.00元为限,实际冻结可用金额2600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