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焦作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802民初2568号 原告:***,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焦作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