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802民初2568号
原告:***,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焦作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