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8民终1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91年1月20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9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广元市蕴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滨江大道山水丽景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元市蕴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0802民初6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收到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